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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恢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芜湖长发商贸有限公司、韦忠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长发商贸有限公司,韦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恢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长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121室。被执行人:韦忠义,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长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韦忠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