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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永刚、王艳梅、赵守庆、刘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121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永刚,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洪发,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梅,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被告:赵守庆,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被告:刘巍,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住蛟河市。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永刚、王艳梅、赵守庆、刘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守庆、刘巍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守庆、刘巍的告诉。审 判 长  徐佳丽人民陪审员  白 洋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