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永刚、王艳梅、赵守庆、刘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121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永刚,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洪发,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梅,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被告:赵守庆,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被告:刘巍,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住蛟河市。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永刚、王艳梅、赵守庆、刘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守庆、刘巍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守庆、刘巍的告诉。审 判 长 徐佳丽人民陪审员 白 洋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