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恢19号郭志财、肖鹏郭志财、肖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2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郭志财,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鹏,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志财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志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肖鹏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392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鹏于2017年4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郭志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鹏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志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28元已由被执行人肖鹏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