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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修怀与陈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修怀,陈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683号原告:申修怀,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县丰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玉萍,务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陈涛,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县大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修怀与被告陈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修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修怀以证据准���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修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申修怀负担。审 判 长  杨 永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羽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