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厉晓冬、厉晓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晓冬,厉晓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厉晓冬。男,1969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厉晓朋,男,1990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厉晓冬与被执行人厉晓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厉晓冬已与被执行人厉晓朋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厉晓朋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厉晓冬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