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763胡志军与王淑修、姜兆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军,王淑修,姜兆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2763号原告:胡志军,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达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修,男,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姜兆银,女,1967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胡志军与被告王淑修、姜兆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志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达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淑修、姜兆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志军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7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从2012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每年结转一次。2015年1月18日经结算结转借款50000元、2015年3月1日本结转200000元及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被告仅于2016年4月22日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0元。余款并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淑修及姜兆银未作答辩。根据原告提供的三张借据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前,被告王淑修曾向原告借款,后经多次结转。2015年1月18日、3月1日再次将之前三笔借款结转后,分别出具50000元、20000元、200000元的借据交原告收执,并约定借款期限分别至2016年1月18日、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1日,借据中均载明月利率为20‰。本庭庭审时电话联系王淑修,王淑修可该借款事实。2016年4月22日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0元。后未再还本付息引发本案诉讼。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王淑修还本付息,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方已支付过20000元的利息,故在计算利息时应予扣减。因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方也无证据证实上述债务非系个人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姜兆银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淑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志军借款本金27万元并给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3月2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已支付利息20000元)。二、被告姜兆银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负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王淑修、姜兆银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诉讼费收费管理办理》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陈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出借人和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