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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科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捷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捷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科固集团有限公司(KOCO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嘴广东道****号海港城世界商业中心**楼****室。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捷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滨海创业中心联胜路***号。法定代表人:KUISHUANGCHIEH,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科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捷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捷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浙0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捷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宁波鄞州投资创业支行35×××04账户内存款264516元(收款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63);二、对被执行人浙江捷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宁波鄞州投资创业支行35×××04账户内存款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宁 航审判员 徐京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