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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垒明、孔霄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垒明,孔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徐垒明,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孔霄伟,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徐垒明与孔霄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5)杭淳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垒明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孔霄伟名下有杭州悦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但申请人认为该公司是空壳公司,无处置必要。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孔霄伟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孔霄伟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垒明案款100万元及利息,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4387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1255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垒明如发现被执行人孔霄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