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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722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栋,泰安岱岳徂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