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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与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廖春惠,杨友根,廖江闽,沈小铭,张学勇,龚怡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090号原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裘昊,浙江浙产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春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法定代表人:吴春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道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礼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廖春惠。被告:杨友根。被告:廖江闽。被告:沈小铭。被告:张学勇。被告:龚怡君。原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原告)诉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廖春惠、杨友根、廖江闽、沈小铭、张学勇、龚怡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润根审判员  刘小勇审判员  廖红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