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9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魏志与赵滨和、周凤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赵滨和,周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9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魏志,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赵滨和,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周凤兰,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魏志与赵滨和、周凤兰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凤兰所有的×××车辆。现申请执行人魏志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凤兰所有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