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9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魏志与赵滨和、周凤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赵滨和,周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9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魏志,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赵滨和,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周凤兰,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魏志与赵滨和、周凤兰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凤兰所有的×××车辆。现申请执行人魏志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凤兰所有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