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世偕与廖忠全、张琼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偕,廖忠全,张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偕,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廖忠全,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张琼英,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吴世偕与被执行人廖忠全、张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49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322、执行费7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琼英名下登记的有川AXXN**长安牌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琼英名下的川AXXN**长安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