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大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87号被执行人:杨大阵,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与杨大阵罚金纠纷一案中,因杨大阵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102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000.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数额1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