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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大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87号被执行人:杨大阵,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与杨大阵罚金纠纷一案中,因杨大阵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102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000.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数额1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