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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赛罕区凯帝华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赛罕区凯帝华歌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974号原告:内蒙古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凤雄,总经理。被告:赛罕区凯帝华歌厅,经营场所健康街东达广场底店。经营者:祁晓才,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青城华府小区*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红,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赛罕区凯帝华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赛罕区凯帝华歌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赛罕区凯帝华歌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文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天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