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伟平与张忠良、欧阳细良、肖彩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平,张忠良,欧阳细良,肖彩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706号原告:王伟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潭武,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张忠良,男。被告:欧阳细良,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良,男,系被告欧阳细良丈夫。被告:肖彩凤,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保,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平与被告张忠良、欧阳细良、肖彩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伟平承担。审 判 长 廖中元助理审判员 崔志远助理审判员 许琳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善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