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申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立军、刘培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立军,刘培芹,李新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申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立军,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潍坊润发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青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培芹,女,1954年1月17日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青州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新军,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潍坊润发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青州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负责人:黄海,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立军因与被申请人刘培芹及一审被告李新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潍民四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立军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在青州市汽运公司退休的刘培芹存在误工费,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交通费2000元,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被告对鉴定等证据无异议”,但没写清楚是哪个被告对伤残赔偿金、鉴定检查费与评估费等没有异议,申请人并未认可上述事实,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虽为赵立军,但购车发票、行车证登记的所有人均为青州市顺驰运输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认为法院应通知青州市顺驰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的两名护理人员及相关证据,一份是刘培芹住院后才办理的个体工商登记,另一份是刘培芹出院几个月后才办理的个体工商登记,原判决却予以认可。(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等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389548.26元,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赵立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误工费的认定,被申请人系1954年1月17日出生,交通事故发生于2013年9月12日,尚不满60周岁,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误工时间作出了鉴定意见,申请人虽对误工期限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退休,原判决依据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限,按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日平均收入121.42元的标准计算其从业损失,并无不当。关于交通费的认定,被申请人主张的交通费为8000元,一审法院综合其居住地点、住院时间等因素酌情认定2000元,合乎情理。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被告对鉴定等证据无异议”,但没写清楚是哪个被告对伤残赔偿金、鉴定检查费与评估费等没有异议,申请人并未认可上述事实,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经审查,一、二审判决书中均未有“被告对鉴定等证据无异议”的表述,而仅是将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数额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数额则分别予以分析认定,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情形。申请人认可其是事故车辆鲁F×××××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车辆虽挂靠于青州顺驰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但被申请人未向青州顺驰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青州顺驰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不属于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故原判决未追加青州顺驰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不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二)关于被申请人护理费的认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护理人员的相关证据系伪造的,因护理人员的相关证据不属于本案认定案件事实所必不可少的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受伤住院需要护理人员护理符合常理,原判决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护理人员的相关证据认定护理费无明显不当。申请人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综上,赵立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立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薛居亮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