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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牛振江、王喜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振江,王喜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财保69号申请人:牛振江,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申请人:王喜顺,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房产证号为濮县房字第08-03-0601的房产户口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房产证号为濮县房字第08-03-0601的房产户口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撤销备案,不得抵押、过户及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贤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