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保磊与蔡冬冬、蔡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磊,蔡冬冬,蔡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571号原告杨保磊,男,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园园(系原告嫂嫂),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蔡冬冬,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江江,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蔡冬冬姐姐。原告杨保磊与被告蔡冬冬、蔡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杨保磊在《确认被告送��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蔡冬冬、蔡江江。本院认为,原告杨保磊不能提供被告蔡冬冬、蔡江江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蔡冬冬、蔡江江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保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强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