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文国与林秀敏、俞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国,林秀敏,俞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242号原告:林文国,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秀敏,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俞文明,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林文国与被告林秀敏、俞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文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