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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丽芳与屏南县古峰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芳,屏南县古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02行初13号原告张丽芳,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屏南县古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法定代表人张清候,镇长。委托代理人孙翔,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华强,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丽芳因认为被告屏南县古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丽芳,被告屏南县古峰镇人民政府的综治副书记张新建及委托代理人孙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芳诉称:其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告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屏南县古峰镇长汾上洋头自然村1987年1月至1990年12月,村长、村支书姓名。之后,经查实被告已于2017年1月18日收到原告的信件,然而被告至今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该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被告立即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A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国内挂号信收据、物流跟踪单,用以证明其于2017年1月16日寄出申请表,被告于2017年1月18日收到。被告屏南县古峰镇人民政府辩称:一、其没有收到原告诉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诉称不符合事实。二、其在履行政府职责过程中既没有制作、也没有获取到“屏南县古峰镇长汾上洋头自然村1987年1月至1990年12月,村长、村支书姓名”的信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屏南县古峰镇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B1.投递邮件清单,用以证明原告诉称的邮件没有交付给屏南县古峰镇人民政府任何工作人员,收件人签章处没有被告单位人员签字,快递员写着放办公室门口。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A1,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物流跟踪单上已签收是他人,并不能证明是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经审查,物流跟踪单(单号:XA00642846935)上的签收为他人,并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名。故,证据A1不能证明被告有收到原告寄出的信件。对被告提供的证据B1,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已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投递邮件清单上的收件人签章写着放在办公室门口,并没有收件人签章。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原告通过邮政挂号(单号:XA00642846935)向被告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屏南县古峰镇长汾上洋头自然村1987年1月至1990年12月,村长、村支书姓名。原告认为,经查物流跟踪单被告已于2017年1月18日收到原告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具有事实根据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前提是有申请的事实。本案原告诉称通过邮政挂号向被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根据物流跟踪单和投递邮件清单均不能证明被告有收到原告寄出的信件。故原告起诉无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主张没有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有理,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丽丹人民陪审员  林宏斌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