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建忠与长治县人民政府、长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忠,长治县人民政府,长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519号原告:郭建忠,男,193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长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治县迎宾街239号。法定代表人:王现敏,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长乾,长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科长,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长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长治县新建路149号。法定代表人:李龙,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平,该局科长,一般代理。原告郭建忠与被告长治县人民政府、长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郭建忠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韶伟人民陪审员 王志晓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栗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