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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304号原告:刘某1,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银枝,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传育,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某3,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第三人:刘某4,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第三人:刘某5,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第三人:刘某6,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第三人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7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