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万贵与献县临河乡中心总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贵,献县临河乡中心总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796号原告:李万贵,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献县临河乡中心总校李万贵与献县临河乡中心总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临河乡中心总校未经编办审批备案,不属于法人机构编制单位,原告李万贵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万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万贵负担。审判员 冯靖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大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