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之光与王绪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光,王绪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832号原告:王之光,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王绪生,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曲阜市。原告王之光与被告王绪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偿还欠款44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江苏省宜兴电厂保温工程干活,2016年8月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47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提供被告王绪生的地址,未能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之光的起诉。原告王之光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凡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