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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某申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626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毛某,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下沙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2********。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和被执行人毛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6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毛某支付经济补偿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照(2017)湘0626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7月14日自动支付履行款30000元至本院履行款账户。本院认为,(2017)湘0626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湘0626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