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2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与王丽君、王飞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王丽君,王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督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负责人:岳爱民,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银泉,男,现住平定县。被申请人:王丽君,女,现住阳泉市。被申请人:王飞,男,现住阳泉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要求被申请人王丽君、王飞给付金钱的数额不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石斌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