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与王丽君、王飞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王丽君,王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督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负责人:岳爱民,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银泉,男,现住平定县。被申请人:王丽君,女,现住阳泉市。被申请人:王飞,男,现住阳泉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要求被申请人王丽君、王飞给付金钱的数额不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石斌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