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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志明、安徽鑫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明,安徽鑫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788号申请人:吕志明,男,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鑫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649995189。法定代表人:吕作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明与被告安徽鑫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志明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鑫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寨现代产业园编号为皖(2017)金寨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价值700万元部分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吕志明提供了其名下座落于合肥市合经区石门路北叠嶂路西雍景台6幢701室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合国用(2011)第经济区8064号;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及地下车库(产权证编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吕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鑫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金寨现代产业园编号为皖(2017)金寨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价值700万元部分);二、查封申请人吕志明所有的座落于合肥市合经区石门路北叠嶂路西雍景台6幢701室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合国用(2011)第经济区8064号;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及地下车库(产权证编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吕志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