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与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尤建霞,张宏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路81-4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主要负责人:魏萍,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118号、128号九龙世贸城。法定代表人:尤建霞。原审被告:尤建霞,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审被告:张宏彬,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原审被告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尤建霞、张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劲松审判员 夏奇海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