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天宝与皮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宝,皮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刘天宝,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皮建成,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刘天宝与被执行人皮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3民初3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皮建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刘天宝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承担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29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3执190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皮建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2017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3执190号之一执行裁定:一、扣押被执行人皮建成名下的解放牌J6工程车,车牌号吉H368**一台;二、扣押车辆由申请执行人刘天宝保管;三、扣押期限为二年。2017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3执190号之二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皮建成名下的国产解放牌J6重型自卸货车一台,车牌号为吉H368**;二、查封期间由申请执行人刘天宝负责保管;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院对被执行人皮建成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皮建成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仅有一台已被本院查封的车辆(即解放牌J6工程车,车牌号吉H368**),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天宝,但刘天宝提出暂不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刘天宝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济民审判员 杨武杰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