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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谯海英与被执行人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海英,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547号申请执行人:谯海英,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雷云,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谯海英与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川1321执2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雷云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雷云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谯海英书面申请对上述被查封房屋解除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雷云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 苗审判员 任增全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记员万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