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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仁国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仁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32号罪犯蔡仁国,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常德市人。原系常德市鼎城区委书记(县处级)。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蔡仁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余款人民币1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3)常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蔡仁国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仁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赃款31万元已交20万元,财产刑10万元和剩余赃款11万元本次已交清。现有4次表扬余4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仁国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仁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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