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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肖军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123号原告:肖军,男,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丹,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林,男,住陕西省西乡县。原告肖军诉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肖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李林未到庭参加诉讼,部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军撤回对李林的起诉。审 判 长  穆崇洁审 判 员  赵 晞人民陪审员  杨照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西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