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候武灵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武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81刑初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武灵,男,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南办事处怀化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新区。2007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武灵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武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候武灵搭公交车从唐洞新区来到东江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后窜至东江菜市场发现被害人段某放在上衣口袋里的手机,遂尾随段某身后,趁段某买菜不注意时将其放在口袋内的一部0PP0R9手机(经鉴定价值1920元)盗走,得手后候武灵迅速逃离了现场。后到郴州人民东路将盗窃来的0PP0R9手机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摊贩,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指控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段某陈述;3、证人邓某华证词;4、被告人候武灵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武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候武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候武灵乘公交车从唐洞新区来到东江寻找目标实施扒窃作案,后窜至东江菜市场发现被害人段某放在上衣口袋里的手机,遂尾随段某身后,趁段某买菜不注意时将其放在口袋内的一部0PP0R9手机(经鉴定价值1920元)扒窃走,得手后候武灵迅速逃离了现场。随后到郴州人民东路将扒窃来的0PP0R9手机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摊贩,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另查明,被告人候武灵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07年9月29日被告人候武灵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2007年5月23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武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段某陈述、证人邓某华证词、被告人候武灵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2017]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武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候武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候武灵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武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菊生人民陪审员 樊田文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