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海波与查剑平、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波,查剑平,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6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波,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查剑平,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安顺家园1栋1单元6层1号。法定代表人查剑平。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张海波诉被执行人查剑平、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查剑平、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海波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查剑平、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