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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应宽与子长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应宽,子长县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808号原告:马应宽,男。被告:子长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子长县秀延街29号。法定代表人:吴伟,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马应宽与子长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应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应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应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马应宽负担。审判员  张梦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亚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