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永艳和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艳,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953号原告杨永艳,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居民。公民。被告杨建华,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农民。原告杨永艳与被告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杨永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永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永艳负担。审 判 长 蔡锦平审 判 员 张继科人民陪审员 丁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