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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阿业与黄振品、陈小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业,黄振品,陈小园,蔡福孩,蔡福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285号原告:陈阿业,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雯,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品,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小园,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蔡福孩,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蔡福漆,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陈阿业与被告黄振品、陈小园、蔡福孩、蔡福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阿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阿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