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官友忠、陈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友忠,陈明星,周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官友忠,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华、陈凤斌,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星,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健,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官友忠因与被上诉人陈明星、被上诉人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官友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明星和周健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明星和周健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