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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行审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229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健,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征,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树君,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住址:临沭县城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志湘,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人社监罚字【2016】第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1月25日,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作出沭人社监罚字【2016】第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罚款15000元。2016年11月30日,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决定书送达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6月6日向其送达催告书。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6】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化芝人民陪审员  解自旭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恩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