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811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罕路东侧公主花园16号楼1层1011号。法定代表人潘瑞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政,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岑海峰,居民身份证号:×××,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岑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霍晓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恒靖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