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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欧伟纲与梁伟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伟纲,梁伟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111号原告:欧伟纲,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梁伟敏,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伟纲诉被告梁伟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伟纲与被告梁伟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欧伟纲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伟纲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伟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欧伟纲负担。审判员  董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