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刑更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穆亚南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穆亚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542号罪犯穆亚南,男,1987年1月7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南省西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亚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59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穆亚南等二人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马某等五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0504.53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穆亚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穆亚南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9日至2017年5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连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80504.53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穆亚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亚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钟素雅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