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华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创灿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创灿物资有限公司,林芳德,张进雄,裴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68677163-4。法定代表人:朱念喜,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创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E区6号、8号。法定代表人:林芳德,经理。被执行人:林芳德,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进雄,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裴云妹,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创灿物资有限公司、林芳德、张进雄、裴云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068507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述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