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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剑利、尹刘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剑利,尹刘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781民督4号申请人郭剑利,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汲水镇徐庄村。被申请人尹刘杰,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申请人郭剑利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郭剑利称,被申请人尹刘杰因买房于2017年4月1日向其借款100000元。该款经索要,被申请人未归还。故要求被申请人尹刘杰给付申请人郭剑利借款100000元。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书写的借条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尹刘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郭剑利借款100000元。申请费766元,由被申请人尹刘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惠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