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剑利、尹刘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剑利,尹刘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781民督4号申请人郭剑利,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汲水镇徐庄村。被申请人尹刘杰,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申请人郭剑利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郭剑利称,被申请人尹刘杰因买房于2017年4月1日向其借款100000元。该款经索要,被申请人未归还。故要求被申请人尹刘杰给付申请人郭剑利借款100000元。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书写的借条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尹刘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郭剑利借款100000元。申请费766元,由被申请人尹刘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惠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