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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方与蒋延昌、黑改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崔方,男,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蒋延昌,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黑改朝,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崔方与蒋延昌、黑改朝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