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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许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670号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曾戈,行政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黄俊虎,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潘婷,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许晓红,女,成年,住四川省乐山市市区中区。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雨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张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