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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5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彭坤与广东蔡家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坤,广东蔡家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5395号原告:彭坤,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广东蔡家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南路168号大院6、7号第3层5号房,实际经营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45号紫园商务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蔡清华。原告彭坤诉被告广东蔡家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蔡家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坤诉称:被告财务林文成向原告出具一份工资欠条,写明欠原告2016年6月份工资6200元未结清,承诺在2016年7月底之前结清。后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另向原告出具一份盖有公章的欠条,确认欠薪5200元,承诺在2016年7月底结清。由于被告至今没有结清拖欠的工资,且不接原告电话,之后转为关机模式。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10400元、10天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和利息700元;2、本案诉讼费、申请费和执行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广东蔡家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在2016年4月通过58同城的网上招聘信息到被告处应聘并入职被告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负责采购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7月13日,被告通知大家,因公司经营不善,叫我们都离职,无需再来上班。2016年7月15日,被告财务向原告出具一份工资欠条,内容为“广东蔡家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欠已离职员工彭坤2016年6月份工资未结清,共计6200元(大写:陆仟贰佰圆整)。公司承诺会在2016年7月底之前结清,特此为证!”2016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余款5200元未能结清。被告再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写明“兹有广东蔡家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欠已离职员工彭坤2016年6月份工资未结清,共计人民币5200元(大写伍仟贰佰圆整),公司承诺在2016年7月底前结清给其本人。”该工资欠条上盖有被告公章,打印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因被告未依约结清所欠工资5200元,原告也无法联系到被告,遂提起本案诉讼。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除2份工资欠条外,原告还提交了工作照片、名片、工作证、董事长简介、大中华特产网简介、宅急送快递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原告所交证据足以证明其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被告没有按照欠条承诺的时间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该项劳动报酬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工资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损失应参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计至原告主张的2017年2月13日止。原告关于误工费、交通费的损失,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实上述损失已经发生且费用的发生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对该请求不予照准。原告确认申请费和执行费尚未发生,其要求被告承担的费用金额不明,本院对该请求不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双倍工资中含“代通知金5200元”,该项请求属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原告应当就“代通知金”请求另行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蔡家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彭坤支付2016年6月工资52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参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8月1日起计至2017年2月13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蔡家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凡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瑜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