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碧玉、钱利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碧玉,钱利群,张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碧玉。被执行人:钱利群。被执行人:张祖成。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碧玉与被执行人钱利群、张祖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887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两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两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钱利群名下位于长兴县龙山街道新湖小区13-2-201有房产一套,已办理查封手续,反馈被执行人张祖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两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