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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碧玉、钱利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碧玉,钱利群,张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碧玉。被执行人:钱利群。被执行人:张祖成。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碧玉与被执行人钱利群、张祖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887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两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两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钱利群名下位于长兴县龙山街道新湖小区13-2-201有房产一套,已办理查封手续,反馈被执行人张祖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两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