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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黄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黄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9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主要负责人:董继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字书、黄晓梅,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凤,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善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07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41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