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曹晓红与李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红,李勇,李越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155号原告:曹晓红,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李勇,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第三人:李越,男,199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曹晓红诉被告李勇、第三人李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晓红负担。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