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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曹晓红与李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红,李勇,李越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155号原告:曹晓红,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李勇,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第三人:李越,男,199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曹晓红诉被告李勇、第三人李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晓红负担。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微信公众号“”